澳门最正规的游戏平台官网 第十部分 关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适用规定

2018-06-12 shenlantm 46

一 、法律依据

《商标法》第五十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,自撤销、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,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,不予核准 。

二 、相关解释

第五十条的立法目的是:注册商标被撤销 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 ,如果不设置一定时间的隔离期限就核准新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,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:原注册人被撤销的 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还未退出市场 ,新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或服务却已投入市场 ,市场上出现两家企业生产的带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 ,造成消费者混淆 。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,有必要适用第五十条。

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具有特殊性 ,由于原注册人已连续三年没有使用该注册商标,市场也没有出现该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,已满足第五十条“一年隔离期”的立法目的,因此等撤销复审期过后 ,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,可以不予引证 。

三 、《商标法》第五十条的适用

做出审查决定时 ,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被撤销(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除外) 、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 ,从撤销公告之日 、宣告无效复审期过后或者商标专用权届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,应适用第五十条 ,予以引证 。

在先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的 ,不适用第五十条,等撤销注册复审期过后 ,如原注册人未提出撤销注册复审 ,不予引证 。

原注册人重新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的 ,不适用于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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